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 Taiwan Heart Rhythm Societ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聯絡國內外人士提升心律不整醫療水準,促進發展運用與研究教學、預防以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提倡促進心律不整醫學之醫療、教育與研究。
- 統籌與研究調查國內外心律不整醫學之發展,促進與辦理國際心臟心律不整學術交流活動。
- 舉辦國內外學術演講及討論。
- 發行與心律不整醫學相關之書刊與會誌。審議與心律不整醫學相關之名詞與標準。
- 聯繫國內外相關之學術團體。
- 獎助心律不整醫學人才與舉辦相關事宜。
- 甄審心律不整專科醫師與心律不整指導醫師等相關事宜。
- 維護會員權益。
- 提升病人在心律不整的醫療照顧品質及醫病關係,以病人為中心。
- 其他與章程所訂定宗旨與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普通會員:凡具有以下其中一項資格即可提出申請: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定之醫學院畢業,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醫師);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與心電生理相關領域之非醫師基礎研究學者;從事與電生理或節律器有關之技術人員、心導管室或心臟科病房非醫師、藥、護理人員。
- 專科醫師會員:經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甄審合格領有心電生理專科醫師或節律器專科醫師證書,得加入本會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專科醫師會員換證,六年內須修滿300 分。
-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在經費、學術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永久會員:會員70 歲以上即為永久會員,可免繳會費,若為專科醫師會員,則免受專科換證須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300 分以上之限制。
- 海外會員:分為海外專家會員(oversea expert)及海外一般會員(oversea member),前者相當專科醫師且聲譽卓著人士,由該國外人士提出申請,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者為海外心電生理同好人士,由該國外人士提出申請,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理監事會議通過,可免繳會費,免受積分之限制,亦無第八條之權利。
- 榮譽會員: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前輩專科會員經甄審委員會提名後,提交理監事會同意通過者,可免繳會費及免受積分之限制。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海外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本會所有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本會決議案。
- 繳納會費。
- 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 人、監事5 人,由專科會員選舉14 位理事、5 位監事,普通會員選出1 位理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4 人 ( 3 位由專科醫師會員選出,1 位由普通會員選出)、候補監事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 人為理事長、1 人為副理事長,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五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理事長視會務之需要得聘任秘書及幹事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長職掌如下:
- 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 保管本會會議紀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 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四至五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學術討論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1500 元,普通會員新台幣25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1000 元,普通會員300 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 年3 月10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0 年3 月11 日台內社字第100004913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 年3 月11 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 年4 月26 日台內團字第1070022346 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 年8 月16 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9 年9 月15 日台內團字第1090050723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