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